出手打人还拍侮辱视频发群!法院判决:公开道歉

2023-07-11 16:32:40 来源:开屏新闻

邹某被告上了法庭,缘由就是他打了人,还将女友拍摄的带有侮辱语言的视频发在一个200多人的微信群里。近日,安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由邹某在微信里向吴某赔礼道歉,且要求道歉信息发布后一周内不能删除。

2022年4月24日晚8时左右,邹某和女友黄某一起到安宁一家台球俱乐部玩。准备结账时,黄某因之前的工作问题与台球俱乐部老板吴某发生争执。于是,邹某上前将吴某打倒在地。吴某被按在地上被打时,黄某拿出手机拍视频,边拍边配解说词“这里躺了一条死狗、一条疯狗”,邹某还将这段视频发在200多人的微信群里。

然而,事情还没完。当晚8点47分左右,邹某将这条视频发到了一个有229人的微信群里。不仅被打,还被这般侮辱!吴某气愤之下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邹某公开道歉,并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安宁法院审理认为,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,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、行为人实施了侮辱、诽谤等违法行为、受害人名誉权确有被损害的事实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由因果关系来认定。本案中,邹某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视频,带有侮辱性语言,贬低吴某人格,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吴某个人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,可以认定存在损害事实,具有主观过错,其行为侵害了吴某的名誉和人格,构成了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。

法院认为,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的范围,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。邹某的行为失当,应当向吴某赔礼道歉,但限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,即邹某发布视频的微信群。虽然邹某的行为不符合善良风尚的道德标准,但吴某受到影响的范围有限,吴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邹某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失,也没有证据证明邹某的行为给其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,故对于吴某主张的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

于是,安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责令邹某在微信群内发布向吴某赔礼道歉的信息(道歉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,并经法院核准),道歉信息发布后一周内不能删除。如邹某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,法院将采取在报刊、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,费用由邹某负担。

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吴绍梅

一审 熊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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